1. 民航人发(2005)104号文--五部委文件《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》《意见》规定“航空运输企业招用飞行人员,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,面向社会,公开招收。对招用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在职飞行人员的,应当与飞行人员和其所在单位进行协商,达成一致后,方可办理有关手续,并根据现行航空运输企业招收录用培训飞行人员的实际费用情况,参照70-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。”《意见》的出台,为飞行员在不同航空运输企业间流动制定了一个基本规则,对飞行员的流动起到了指导甚至是规定的作用,意义非凡。更重要的是,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发【2005】13号文转发了该《意见》,此举使得这一流转规